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马**诉被告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马**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马**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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