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朱**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朱**信用卡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朱**归还中国银**熟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69700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5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8018.36元,滞纳金人民币13401.74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朱**支付中国银**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817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66元,由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朱**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朱**涉案众多,其名下的常熟市**央花园2幢1805号房产抵押给了中国建**限公司常熟支行,等待另案处理后分配。此外,本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0464.1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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