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卢**、林**、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卢**、林**、徐**、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卢**、林**、徐**、卢**共同偿还中国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9765.68元,支付至2014年6月16日的罚息人民币58377.91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二、卢**、林**、徐**、卢**给付中国银**常熟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60126元。三、第三人常熟服**限公司有权对常熟服**限公司时装中心二楼交易区2-016号商铺的使用权及优先续租权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就上述处置所得款项扣除费用后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卢**、徐**所有的常熟市海虞北路58-1号中凯国际大厦1401、1402、1405、1406,常熟市东南大道138号湖畔现代城二期55幢101号房产均抵押给了中信**限公司常熟支行,且由另案首先查封,本案尚不宜处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所有的苏E×××××、卢**所有的苏E×××××车辆各一部,但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据申请执行人反映:根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常熟服**限公司对常熟服**限公司时装中心二楼交易区2-016号商铺的使用权及优先续租权进行了拍卖,扣除处置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得款人民币289826元。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40940.59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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