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罗**、丁**、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罗**、丁**、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罗**、丁**、苏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前归还中国银**常熟支行借款100万元,计算至2014年3月28日拖欠本金的罚息4838.74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3.49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罗**、丁**所抵押的昆山市**际商贸中心8号楼415室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万元内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97元由罗**、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因罗**、丁**、苏州**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国银**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丁**所有的昆山市**际商贸中心8号楼415室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800220元。之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罗**、丁**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拍卖、变卖,在变卖中,买受人杨**以52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上述房地产。本院发还中国银**常熟支行507433元,收取了执行费12567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罗**、丁**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数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较多,其所有的常熟**纪中心-创富世纪3幢2105房地产亦已抵押给中国银**常熟支行且被轮候查封。此外,本院未能查获罗**、丁**、苏州**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丁**、苏州**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本院拍卖及已抵押的房地产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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