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市鲈**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案件描述

原告吴江市鲈**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有限公司、金**、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有限公司、金**、顾**应承担保证责任,代偿原告吴江市鲈**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共计210万元。被告吴江**有限公司、金**、顾**于2014年2月至6月间于每月月底前各给付原告42万元。二、若被告吴江**有限公司、金**、顾**任有一期未按约履行的,则原告有权就未履行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吴江**有限公司、金**、顾**另外赔偿损失30万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01元,由原告自愿负担。至期,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鲈**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00000元,执行费264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向吴江区房管处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查明:金**名下的位于盛泽镇纺机市场的房产证号为02××04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吴江**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三套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房产证号为04××07、04××08、04010209);顾**名下位于平望镇的房产一套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房产证号为:04××86)。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一份,被执行人至2015年3月13日前已给付2000000元,余款400000元由申请人参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拍卖或者变卖价款的分配,申请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19400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109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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