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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戈*、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戈*、晏**、戈**、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33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1000元(原告黄**预交),共计人民币12433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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