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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孙*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商初字第0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5元,减半收取2163元,由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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