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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阳与缪春展、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缪春展因与被上诉人苏阳、原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03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缪春展委托代理人解兆明、被上诉人苏阳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03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缪春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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