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盛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王**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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