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汤*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因此笔债权已被冲抵,遂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郑*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左*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限公司与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