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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汤菊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汤*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因此笔债权已被冲抵,遂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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