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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博兴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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