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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博世株式会社(BOSCH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58304号关于第7309715号“ZFXFI”商标争议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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