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狮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美**限公司、盐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黄商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黄商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石狮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