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侍克侠、李**、卢**、邹*、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侍克侠、李**、卢**住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等材料,限令原告交纳公告费用,原告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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