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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张**等与陈*、张**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汤*、张**、张**、张**与被告陈*、张**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辩称

本院收到被告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审委(2012)10号会议纪要第44条的规定,由审判员张**审理该管辖权异议案件。本院定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进行听证,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陈*到庭参加听证。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缺席公开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听证审查查明:张**和张**是夫妻,其生前生育了儿子张**、张**、张**,女儿张**、张**。张**、张**业已去世。原告汤*、张*甲分别是张**的妻子和儿子,被告陈*、张*丁分别是张**的妻子和儿子。位于丹阳市练湖农场十一分厂丁家庄村的房屋四间是张**和张**的遗产,该房产拆迁后由被告陈*、张*丁取得拆迁补偿款65万元。四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拆迁补偿款中的39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继承纠纷,涉案被继承遗产位于本市,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张**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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