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梅满嘉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无锡广**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上海依夫宁**宁波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顾**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汤**与无锡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委员会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原告上海浦东**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南京**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西**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市雨**经营服务公司与被告南京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