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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杨**与原审被告江苏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杨**与原审被告江苏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有误,应予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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