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邱**与被告沈**、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给付原告邱**款项165万元,于2015年1月3日前一次性履行。二、被告沈**、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对被告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邱**与被告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沈**、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任何纠葛。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42元,由被告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沈**、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承担,于2015年1月3日前直接给付原告邱**。至期,因沈**、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66942元、执行费19069元。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在本院受理的多个执行案件中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上述案件并案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位于XXX的房地产及变压器,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2473800元。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财产并在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最终,上述财产在第二次拍卖时成交,成交价为17979008元,买受人已将该款交至本院。扣除优先债权及执行费用,本院按照债权比例进行财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邱**合计受偿295209元。对于清偿后的剩余债权,经本院向本地各银行、吴江**理处、吴**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房地产估价报告、淘宝网拍卖报告、分配债权表、本院收款单、划款单、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除已执行到位的295209元外,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本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05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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