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某**限公司与江苏某某新能源**公司、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新能源**公司、单某某借款合同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为此,担保人江**造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恐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确保该案的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新能源**公司、单某某银行存款8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已交纳本案保全费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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