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江苏舜**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银**责任公司、合肥凯**限公司、池州市**限公司、蒋**、张*、苗**、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舜**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与被告南京银**责任公司、合肥凯**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程公司)、池州市**限公司、蒋**、张*、苗**、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凯程公司、蒋**、张*、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舜**司的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舜**限公司撤回对合肥凯**限公司、蒋**、张*、贾**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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