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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腾讯科**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5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世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58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于世杭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于**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于**负担,余款由原审法院退还于**;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于**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于**负担,余款由本院退还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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