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潘启明与被执行人郑*、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潘**与郑*、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栖迈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潘**借款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郑*负担。因被执行人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郑*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承办人查询了郑*的婚姻登记信息,发现此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随后追加郑*丈夫张**为被执行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工资收入70000元,每月扣留3500元,因此款已扣留在南京市**公安分局,暂不具备发放条件,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本院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工资收入70000元,每月扣留3500元,因此款刚开始扣留,暂不具备发放条件,所以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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