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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