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淮安市楚州区城东乡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22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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