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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国移动**司淮安分公司、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移动**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浦区政府)、江苏淮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清浦**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移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陈*的法定代理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房登*,原审被告清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咸进、张**(实习)、清浦**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晚饭后,原告陈*与本村村民张*、盈力等人出门散步,行至清浦工业园区内浦发大道与通海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时,原告想上厕所,便去路边绿化带方便,不慎跌入绿化带中一圆形窨井中,该窨井当时未盖井盖亦无其他警示标志,井壁上有中国移动通信标志,旁边井盖上有“中国移动通信”字样。当晚,原告被送至村卫生室,但医生未接收,第二天(8月19日)原告入住淮安**民医院治疗,当天花门诊医疗费195元,经诊断为“闭合性腹部外伤、创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2014年8月29日出院,住院10天,花住院医疗费11667.8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淮安市**葛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现场照片、证人盈力、张*、王*的证言、市二院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发票、门诊票据、被告清浦区政府提供的现场照片、原审现场勘验照片予以证实。

原审庭审中,被告移动公司认可涉案窨井系其公司所有,由该公司管理,事发时该窨井已经投入使用。

经原告申请,原审委托中国人**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2015年5月28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原告损伤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2、原告的误工期限以12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为宜、护理期限以60日为宜。此次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1660元。

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提供下列证据:1、清浦工业园区项目拆迁安置房预交款合同、土地流转协议书,证明原告家已被拆迁、土地被流转;2、淮**平中学2015年11月1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现原告系该校八年级学生。**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系和平中学在读学生,家中已拆迁、土地已流转,故原告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项目。

依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对原告的诉求认定如下:一、医疗费11862.81元(原告主张);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天(住院期间)×20元/天u003d200元;三、营养费90天(鉴定期限)×20元/天u003d1800元(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四、护理费60天(鉴定期限)×60元/天u003d3600元(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五、误工费,因原告是学生不存在该项损失,原审不予支持;六、残疾赔偿金34346元/年(2015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0.3(伤残系数)u003d206076元;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酌定15000元;八、交通费200元(原审酌定)。综上,合计238738.81元。

原告陈*诉称:2014年8月18日晚上吃过晚饭,原告和本组张*等人一起到原告家西边柏油马路上散步,当走到被告清浦区政府所属工业园区通海大道与开明路交叉路口南侧路边方便时,跌落到未盖井盖的窨井中,致原告脾破裂并被切除,在市二院住院10天,花医疗费11862.81元。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362.81元,后增加诉讼请求至252478.8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告清浦区政府辩称:1、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当由窨井设施的管理人员承担侵权责任,窨井按照功能分属于供水、供电、通信等十余个部门,收到法院传票后,被告当即与原告奶奶联系,且将原告奶奶带到事发现场,经其指认,事发现场的窨井为中国**公司所有,系该公司的电缆通道,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并非责任部门也非该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故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本案的归责原则为一般过错推定原则,原告需承担对加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当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伤害是因为跌落窨井造成的。3、原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城市道路的路边绿化带随意方便,本身也有过错。

被告清浦**委会辩称:1、被告也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是因为跌落至被告移动公司所有的窨井中造成损害,被告清浦**委会不是窨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原告所造成的损害不应由被告承担。2、本案中由于被告移动公司进行线路维修将窨井盖打开,才造成原告的损害,因此被告清浦**委会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移动公司辩称:1、原告因为什么原因受伤被告公司不太清楚,直到目前也没有任何人和任何单位就窨井伤人事件和被告公司交涉过,经被告公司了解,在被告公司窨井的周围还有其他的窨井,但由于现在事发现场已经被破坏,周围的其他几家窨井已被掩盖,因此原告到底是因为哪家的窨井受伤,目前也不清楚。2、被告的窨井同时还有电信、联通在共同使用,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是因为被告的窨井导致受伤,被告申请增加电信和联通作为本案被告。

原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因跌入被告移动公司所有的窨井中导致受伤,且该窨井亦由被告移动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事发时涉案窨井未加盖窨井盖亦未设立警示标志,故被告移动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已年满14周岁的少年,其夜晚在不熟悉的路边绿化带方便时,未注意脚下情况,亦应对自己的损伤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原告陈*的损失合计238738.81元,本院确定由被告移动公司赔偿85%计币202927.99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理。本案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移**司淮安分公司赔偿原告陈*202927.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赔款汇至本院,收款人名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王营支行,帐号:35×××43,汇款单请注明本案案号、原告姓名和审判员姓名。)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2元,鉴定费1660元,合计3322元,由被告中国移**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上诉人移动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间存在矛盾和疑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掉入上诉人管理的窨井中受伤。2、被上诉人未尽注意安全义务才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仅承担15%的责任比例太小,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陈*答辩称:原审判决公平公正,受害人掉入圆形窨井的事实清楚,判决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比例适当。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原审被告清浦区政府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称绿化带杂草丛生,是导致被上诉人受伤的原因之一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清浦**委会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跌入窨井中受伤,是证人盈力最早发现,并将被上诉人从窨井中拉出来,其明确证明跌入的窨井旁边还有一个正方形的窨井,与被害人陈述跌入圆形窨井受伤的经过相印证。证人张*证明被上诉人确实跌入窨井受伤,其与证人盈力一起掺扶受害人,并明确表示到现场可以指认跌入的窨井。在当时的情形下,被上诉人与证人均没有留意窨井盖或窨井璧上是否有字迹亦符合常情。虽然被上诉人起诉时确实没有将上诉人移动公司列为被告,但作为受害人,在确定被损害的地点位于原审被告清浦区政府辖区范围内时,其将清浦区政府列为被告诉讼并无不当。原审被告清浦区政府接到原审法院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带被上诉人到损害的地点现场勘查,最终搞清楚被上诉人跌入的圆形窨井属于上诉人移动公司所有,与清浦区政府无关,其告知被上诉人变更被告并追加上诉人为被告诉讼,这属于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正常的抗辩行为。目前无证据证明原审被告清浦区政府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强行或诱导被上诉人陈*将跌入方形窨井更改为跌入圆形窨井。虽然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提供的证人书面证词确实没有明确说明是圆形或方形窨井,但在随后的法庭调查中,证人已当庭证明是圆形窨井。证人证词在一些细节上陈述稍有出入,但证明是跌入圆形窨井的事实并未改变。故上诉人第一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承担15%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问题。被上诉人在晚上散步时,其因内急而直接到光照条件不太好的绿化带内就地解决确实不雅,应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被上诉人掉入窨井固然有其疏忽大意、观察不细的因素,但如果上诉人在施工时能够及时将窨井盖盖上,则不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审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判决上诉人承担85%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自负15%的责任较为恰当。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移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上诉人中国**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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