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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限公司、周*与扬州**限公司、周*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扬州**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扬*终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锦**司申请再审称:1、双方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其中明确约定了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锦**司对周*作出的系正常工作安排,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调岗,周*并无理由拒绝,也不应就此旷工。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周*的工资为1470元/月,该约定并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因此锦**司实际发放周*工资为每月2100元,并无不当之处。3、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也是经合法程序制定并经民主公示程序,锦**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员工手册》、《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周*拒不服从单位作出的正常工作安排,连续旷工3天以上系严重违纪的情况下,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无违法之处。4、本案并非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劳动争议纠纷,锦**司无需承担合法性、合理性的举证责任。法院也不应越权审理,锦**司只需要对作出违纪辞退处理决定的实体和程序合法加以举证即可。综上,锦**司解除与周*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锦**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周*提交意见认为:锦**司在未征得周*同意的情况下,将周*从维修工岗位调整到厨房帮工岗位,同时将其月薪从2500元调整到1470元,明显不合理。周*在锦**司作出调岗决定之后,一直向锦**司相关领导反映问题,要求变更岗位,不存在旷工情形,锦**司故意不对周*进行考勤,并以周*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锦**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锦**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04年3月19日,周*进入锦**司从事工程维修工作,在被锦江之星华东分公司任命为苏中地区维修专员后,其同时还在锦**司协助工程维修工作。锦**司(甲方)与周*(乙方)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旅馆服务工作;工资为1470元;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可以书面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013年10月10日,周*与华东北区域设备工程师李**对扬州客运东站店例行安全检查后,中午接受该店招待喝酒,下午未经地区领导批准又改变原定检查路线去了泰州。2013年11月2日,周*书写了《事发原因和经过》及《检讨书》各一份。2013年11月4日,锦江之星华东分公司作出《处理通报》一份,通报认为周*未经批准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在门店酗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锦江之星《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并决定对其处于500元罚款,免去苏中地区维修专员职务,通报批评。2013年11月12日,锦**司向周*发出《调岗通知》,通知载明:因你2013年10月10日上班时间酗酒且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且不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给日常管理工作和员工团队带来了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锦江之星的声誉。公司对你进行通报批评并免去苏中地区维修专员职务,由于单位属于经济型酒店人员编制有限,根据你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其中第二条第一款:u0026ldquo;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旅馆服务工作u0026rdquo;。并根据《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一致研究决定,对你的岗位进行调整,调到厨房帮工岗位,薪酬为1470元/月。请你于2013年11月12日上午九点准时到厨房部报到。2013年11月20日,锦**司向周*邮寄送达《旷工提醒通知》,通知载明:公司已通知你于11月12日上午九点准时到厨房部报到,你至今未办理任何正式请假手续便缺勤离岗。现通知你于11月22日九点准时到厨房部报到上班,否则将按锦江之星《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违纪辞退处理。周*陈述该通知由其父亲于2013年11月21日收到,其是第二天看到该通知的。2013年11月22日,锦**司向周*邮寄送达《严重违纪辞退通知》,通知载明:你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今连续旷工,公司已于11月20日发函通知你到岗上班,你在收到公司《旷工提醒通知》后继续旷工,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锦江之星《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二条第三款中第四项的规定,经公司研究讨论决定,给予违纪辞退处理同时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在11月28日前到公司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锦**司陈述辞退周*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并提供锦**司工会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周*违纪辞退处理意见书》予以证明,该意见书载明:我公司因周*2013年11月12日起至今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现征求工会意见。经公司工会研究决定,按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意给予周*违纪辞退处理。周*认为该工会意见书是事后捏造的。

锦**司的原员工周**、顾**作为周*的证人出庭作证,周**陈述在公司将周*调到厨房工作后,周*一直和公司领导交涉,要求回原岗位工作,但公司一直不同意,其在此期间的当班时间,看到周*都来公司报到,但后来不知何故公司就将周*辞退了。顾**陈述其和周*为同一部门,周*除出去巡查,正常都到公司报到,协助其维修,其休息时由周*顶班,公司将周*辞退前,周*每天都按公司的上班时间到公司报到,因周*没有工程部的钥匙,都是本人开的门。

锦**司在发放周*2013年10月份工资时,执行锦江之星华东分公司的决定,扣发了500元罚款。锦**司实发周*2013年11月份工资664.53元,该月份工资奖金签收条记载周*的岗位工资为2100元,扣工资957.47元、扣垃圾费3元、扣养老200元、扣医疗50元、扣失业25元、扣公积金200元。在周*签字的2013年10月份、11月份的工资奖金签收条中均载明:本人确认本月工资、奖金、夜班费、加班费,公司均核算无误,已全额支付,无克扣,无拖欠。周*在劳动合同被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工资为2500元。锦**司在解除与周*劳动合同前一年发放周*高温费800元。2013年1月锦**司发放周*2012年年终奖及双薪税后合计8194.68元(税前年终奖为6000元、双薪为2400元)。庭审中,锦**司陈述发放了员工2013年的奖金,每个人的标准不一样,不知道员工的平均年终奖是多少。如周*未被辞退,年终奖是有的,具体多少无法计算,因要根据门店的效率来确定。

另查明:锦**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和《员工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于2009年9月8日由员工讨论通过,并于2009年9月12日发布实施,周*参与了以上三办法的讨论并签字确认。考勤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予以u0026ldquo;违纪辞退u0026rdquo;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奖惩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u0026ldquo;违纪辞退u0026rdquo;处理;第九条中规定:员工受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受处理当月起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奖金、奖励(包括本年度年终奖)。

2010年6月15日,锦**司发出会议通知,定于2010年6月20日召开员工大会,对《员工手册》进行讨论和协商,周*未出席会议。2010年6月20日由员工讨论通过的《员工手册》第七章中规定:单位可以依据员工的专业特长、工作表现和综合能力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员工应当服从单位合理的工作调整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并履行与该岗位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单位调岗或培训后拒绝按时到岗工作或参加培训,其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第九章中规定:单位实行以岗定薪、薪随岗动得薪酬制度;薪酬标准按岗位、责任的不同而划分。员工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补贴和津贴,具体按单位的分配办法执行。单位每月按约定日期通过银行或以现金支付员工工资,对此员工应以书面形式予确认,员工对单位工资结算若有异议,应在办理签收时书面提出异议。员工既未作书面确认,也未在收到工资3日内作书面异议的,或已签字确认的,即视为其工资计算正确,单位支付工资无拖欠、无克扣。全年工作不满3个月的,或当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未参加年终考核的,则无年终奖;第十章中规定:工作时间饮用含酒精成分饮品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未经批准从事与本工作岗位无关的工作内容,每发生1次或1项记u0026ldquo;过失提醒u0026rdquo;1次,每次或每项扣罚绩效10-50元;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的,或累计旷工满5天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u0026ldquo;违纪辞退u0026rdquo;处理。锦**司陈述后来向周*发放了员工手册,但没有签收的证据,但周*收到的2007年的员工手册与2010年的奖惩内容相同。对此,锦**司提供周*于2007年12月17日签字的员工回执予以证明,该回执中载明:本人已认真阅读了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保证遵照执行,如有违反之处,愿按本手册之规定处理。周*认为其收到员工手册也不能认定锦**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之后,周*向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其请求为:1、锦**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166元;2、补发2013年10月份扣发的工资500元、支付2013年11月工资2500元;3、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的奖金11458.3元(庭审中变更为7700元)。2014年1月6日,该仲裁委裁决:1、锦**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天内支付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667元(计算公式:3266.7元u0026times;10);2、对周*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周*不服仲裁裁决,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锦**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166元;2、锦**司补发周*2013年10月扣发的工资500元、支付2013年11月工资2500元及2013年1月至同年11月的奖金7700元。锦**司亦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锦**司解除与周*的劳动关系合法。2014年6月13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锦**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周*赔偿金65334元及奖金5365.56元,合计70699.56元;二、驳回周*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锦**司的诉讼请求。锦**司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9月26日,江苏省**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锦**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与锦**司签有劳动合同,就其工作内容劳动合同中虽仅表述为u0026ldquo;从事旅馆服务工作u0026rdquo;,但周*系工程维修方面的技术人员,其入职锦**司后也一直从事工程维修岗位工作,并被锦江之星华东分公司任命为苏中地区维修专员。之后周*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免去维修专员职务。此后,锦**司又下达《调岗通知》,将其岗位调整到厨房帮工岗位,薪酬为1470元/月,而调整前,周*在工程维修岗位,月工资2500元。由此可见,锦**司主张其对周*作出的系正常工作安排,而非调岗,与事实不符。

在锦江之星华东分公司已对周*作出免去维修专员职务处分的情况下,锦**司又将周*从工程维修岗位调整到厨房帮工岗位,并对薪资标准作出降低调整,超出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周*对锦**司的调岗行为不服,在向其领导反映问题,协商解决之时,锦**司又以周*未至公司厨房部报到,属旷工行为为由,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据此,一、二审法院对于周*要求锦**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锦**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扬州**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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