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张**等与周*、上海陈**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戴**、张**、张**与被申请人周*、上海陈**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沪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沪E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保全金额为5万元,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诉前担保人李*、张**所有的位于高邮市临泽镇振兴路水岸名苑8-203的房产,查封金额为5万元。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驾驶的被申请人上海陈**限公司所有的沪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沪E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保全金额为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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