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陈**与被告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查明
经查,被告马*田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用工的过程中,原告陈**受到伤害,原告应当优先请求工伤赔偿,本院不能将其作为一般人损侵权案件直接受理。
本院认为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