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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陈**与被告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查明

经查,被告马*田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用工的过程中,原告陈**受到伤害,原告应当优先请求工伤赔偿,本院不能将其作为一般人损侵权案件直接受理。

本院认为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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