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侍陶,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其树、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