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信建**南京分公司、龙信**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信建**南京分公司、龙信**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81117元,由本院退还龙信**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