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龙信建**南京分公司、龙信**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信建**南京分公司、龙信**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信建**南京分公司、龙信**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81117元,由本院退还龙信**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