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苏**限公司、中国建设**吴江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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