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兴**限公司与南通市**品有限公司、南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兴**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司)与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司)、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司)、陈**、姜**、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安商初字第0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南通市**品有限公司应给付无锡兴**限公司货款3562615元、违约金712523元及相应利息,南通**有限公司、陈**、姜**、王*、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2512元减半收取2125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256元,由原告兴**司负担1110元,由被告翔**司、商**司、陈**、姜**、王*、王**共同负担25146元。因被执行人翔**司、商**司、陈**、姜**、王*、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兴**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翔**司、商**司、陈**、姜**、王*、王**未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翔**司银行存款2499元。被执行人商贸公司、陈**、姜**、王*、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翔**司、商**司、陈**、姜**、王*、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房管、土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翔**司名下有房屋及土地,被执行人王**名下有房屋及土地。上述房屋在本案审理阶段已经进行了财产保全,期限为两年,上述土地本院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屋及土地有多家法院查封,且有抵押,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商贸公司、陈**、姜**、王*、名下没有房屋、土地登记信息。

经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翔**司、商**司无对外投资。

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姜**、王*、王**没有公积金。

因被执行人翔**司、商**司、陈**、姜**、王*、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翔**司、商**司、陈**、姜**、王*、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相关执行款项执行到位2499元,执行费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兴**司通报,要求兴**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翔**司、商**司、陈**、姜**、王*、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兴**司至今未向本院提供翔**司、商**司、陈**、姜**、王*、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翔**司、商**司、陈**、姜**、王*、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兴达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翔**司、商**司、陈**、姜**、王*、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确切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安商初字第0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翔**司、商**司、陈**、姜**、王*、王**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兴达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翔**司、商**司、陈**、姜**、王*、王**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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