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兴**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品有限公司、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兴**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兴**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60元减半收取76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630元,由原告无锡兴**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