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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唐**、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唐**、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郭*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韦**撤回对唐坤冬、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5元,由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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