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唐**、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郭*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韦**撤回对唐坤冬、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5元,由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民生**盱眙支行与王**、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民生**盱眙支行与李*、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民生**盱眙支行与孙**、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市**限公司与盐城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齐**、朱**等与周**、淮安**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兴**限公司与邯郸市**品有限公司、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金**限公司与无锡兴**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有限公司、高**、沈*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视荧影(北京)**京分公司与被告陈**、福建丰**限公司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视荧影(北京)**京分公司与赵**、江苏神**有限公司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