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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夏**、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夏**、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明诉称:2014年6月21日,王**向周*明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同日,夏**在王**出具的收条担保人一栏签字确认。现王**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周*明请求法院判令:1、王**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具体为: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夏**对王**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夏**、王**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王**作为借款人、夏**作为担保人在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向周**书写了借条、收条各一份,该借条和收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周**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款日期二个月)(二个月归还),2014.6.21,借款人王**。今收到周**现金陆万元整,2014.6.21,王**收,担保人夏**,2014.6.21”。之后,周**认为王**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遂诉来本院,要求理涉。

上述事实,有周**举证的2014年6月21日借条和收条、王**户籍摘录、夏建康户籍信息证明及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在卷佐证。

庭审中,周*明作如下陈述:一、其系旺庄街道高浪社区工作人员,年收入6万元。平时,其也做酒和大米等小生意,故家中会存放一点现金。二、其与夏**系同村人,其与王**之前是不认识的。2014年6月10日左右,夏**对其说“他有一个朋友叫王**,急需用钱,借款期限为2个月”。在夏**同意做王**担保人的情况下,其于2014年6月21日下午5时左右,在担保人夏**的家中即无锡市新区XX花园XX号XX室,其将6万元现金给了王**。面额都是100元,1万元1捆,共6捆。6万元是本金。因为借款期限是二个月,所以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现场只有其、王**、夏**三人。当时,王**向其出具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和收条,夏**也在收条担保人一栏签字确认。借条和收条上除了“担保人夏**,2014.6.21”系夏**本人书写外,其它内容均系王**本人书写。三、之后,王**的手机就一直打不通,其就找担保人夏**,但夏**讲“他也找不到王**,所以他也追讨不到这笔钱”。为此,其只能向法院起诉。

以上争议事实,均于庭审笔录中记录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经本院公告传唤、夏**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视为王**、夏**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关于借款,周**对借款经过的陈述符合常理,与王**出具给周**的借条和收条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王**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则周**要求王**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夏**的保证责任,因夏**在王**出具给周**的收条中,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且夏**在收条中对保证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按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夏**提供的担保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现王**未依约归还借款,周**有权要求夏**就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夏**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追偿。综上所述,本院对周**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立即向周**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

二、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周**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具体为: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夏**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王**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追偿。

如果夏**、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98元,由夏**、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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