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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豫**责任公司与宿迁**有限公司、宿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宿豫**责任公司与被告宿迁**有限公司、被告宿**有限公司、张**、沈*、张*、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宿豫**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宿豫**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宿豫**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5元,减半收取169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03元,由原告江苏**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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