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南京欧**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已交纳),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