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已交纳),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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