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华诉被告南京**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华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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