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中**有限公司与镇江华**限公司、江涌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江*、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商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下明。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期间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商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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