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德**有限公司与周**、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公司)与被告周**、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公司委托代理人云闯、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苏**公司系由张*、周**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张*为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周**担任公司监事,两被告系夫妻。两被告在非法侵占原告公司印章、证照期间,于2014年12月23日擅自将公司账户中的54000元转至自己名下,非法侵占公司资产,其行为已损害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原告公司的侵权。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4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季**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周**、季**系夫妻。2012年12月6日,经工商部门核准,苏**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张*、周**分别为公司出资股东,其中张*认缴出资额为5.5万元,周**认缴出资额4.5万元。经股东会决议,选举张*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周**为公司监事,同时聘张*为经理。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天猫店铺和淘宝店铺,张*主要负责进货等工作,周**主要负责网店装饰等工作。因公司注册地在苏州,而周**在苏州,办理税务、取款、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务比较方便,故公司的相关证照交由周**保管,实际由周**、季**夫妇掌控。2014年7月,周**离开公司不再参与经营,但公司相关证照未能返还。2014年10月27日,苏**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周**、季**返还公司相关证照,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支持了苏**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周**、季**于2014年12月23日擅自将苏**公司账户中的54000元转至周**个人账户,为此苏**公司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4)姑苏商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1份、(2015)苏中商终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1份、(2015)苏中商终字第00455号调查笔录1份、中**银行企业网上银行账户明细查询网页截图1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周**作为苏**公司监事,被告季凤丹系周**妻子并非公司股东,现两被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原告公司账上资金54000元转至自己名下,侵占公司财产,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构成侵权。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相应本金及利息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立波、季凤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德**限公司公司资金损失54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