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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胡*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15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8元,由本院退还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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