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15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8元,由本院退还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