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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苏州德**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苏**品有限公司(下称德**司)、第三人周**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暨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云闯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被告公司系其与第三人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系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设立至今,一直由第三人实际控制。公司印鉴、证照亦在第三人处,因第三人拒不交还,致使公司无法正常报税、年检,被相关部门纳入非正常企业进行管理。现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分歧,公司已陷入僵局,继续存续只会进一步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加之,第三人不配合,公司分歧内部解决渠道亦已穷尽。现请求判令解散被告公司,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德**司辩称,同意解散公司。

第三人未作述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德**司于2012年12月_6日设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原告张*认缴5.5万元,第三人周**认缴4.5万元。经股东会决议选举原告张*任公司执行董事,选举第三人周**为公司监事,任期均为三年。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该司经营范围:销售工艺品、木材、木制品、家具、陶瓷制品、盆景、五金交电等。2014年7月,周**离开德**司,不再参与经营。现德**司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被列入异常名录。

另查,2014年10月27日,德**司向苏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季风丹返还德**司证照。该院认为季**系周**妻子,并非公司股东,无证据证明公司聘用其担任职务。2014年7月起,周**已实际离开公司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在此情况下,周**、季**夫妇仍掌控公司的相关证照,已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判令周**、季**返还德**司相关证照。后,周**、季**不服向苏州**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苏中商终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称,周**、季**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义务,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在上述2015苏中商终字第00455号案件审理中,周**确认其于2014年12月23日擅自将德**司账户中的54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为此,德**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苏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季**上述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故要求周**、季**赔偿上述损失。该院认为,周**作为德**司监事,季**系周**妻子并非公司股东,两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司账上资金54000元转至自己名下,侵占德**司财产,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判令返还德**司54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又查,第三人周立波的妻子季**于2012年12月3日投资设立苏州信**限公司。周**公司监事。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工艺品、陶瓷制品、木制品、家具、盆景、办公用品、五金交电等。

原告称,德**司主要在天猫网站上销售陶瓷制品。2014年9月,德**司停止经营,并遣散员工。

审理中,原告张*向第三人周**寄送《关于召开苏州德**有限公司2015年度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内容为为顺利解决公司解散、清算或通过临时股东会使得公司能够恢复经营、继续存续,现通知第三人周**于2015年12月10日上午10点于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劣,所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后,该信件遭退回。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民事判决书、通知书、邮寄凭证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原告张*作为德**司股东,其出资份额占公司55%,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条件。德**司自成立以来,除公司设立之初为通过公司章程、选举执行董事、监事召开了一次股东会议之外,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过其他股东会议。股东周**已离开德**司,自营与德**司竞业的苏州信**限公司。现德**司已经实际停止经营,员工也已解散。因监事周**掌控德**司公章、证照拒绝返还,德**司无法正常年检,己被工商部门标记为非正常企业。两股东之问长期存在矛盾,缺乏有效沟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矛盾逐渐加剧,公司股东会等内部机制也难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运转。德**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并陷入僵局,继续存在势必使股东利益遭受更重大损失。第三人周**现下落不明,致使无法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等方式消除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僵局。原告提出解散德**司,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散被告苏州德**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50元,由被告苏**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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