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芬诉被告新越百货(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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