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朱*付、被告江苏南**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朱*付、被告江苏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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