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借款434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损失(以434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张**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张**。因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804元,执行费为587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张**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33659.4元,并已转交申请执行人张**。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辆管理所、苏州**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张**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宝马牌小型汽车和车牌号为苏E×××××的丰田凌志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大额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作出(2015)吴江执字第441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张**确认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执行线索。经本院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本院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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