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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