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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运**有限公司与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灌云县**理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成公司)诉被告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灌*住建局)、灌*县**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产业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灌*住建局委托代理人孙**、杨*、被告**管委会委托代理人夏*、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运成公司诉称,原告是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新纬九路北侧海惠大酒店项目的施工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于2015年6月9日通过EMS向灌云临港**委会规划建设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灌云县**建设分局于2012年9月12日据以出具《说明》(内容:灌云县**限公司新建的海惠大酒店可以开工建设)认为“海惠大酒店可以开工建设”的所有法律规定的材料和依据。但时至今日,灌云临港**委会规划建设局未给原告任何答复,被告的不作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灌云住建局作为灌云临港**委会规划建设局的授权单位,应与临港**委会共同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公开灌云县**建设分局于2012年9月12日据以出具《说明》(内容:灌云县**限公司新建的海惠大酒店可以开工建设)认为“海惠大酒店可以开工建设”的所有法律规定的材料和依据,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

1、特快专递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公开,也没有告知延期,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结果查询打印件,证明被告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已经收到申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承建了灌云县海惠大酒店工程,对与该工程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有权申请信息公开。

4、建设施工开工说明,证明被告方为涉案建设方出具了施工许可说明。原告有权依法申请被告公开其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和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灌云住建局辩称,我局没有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涉案信息也不是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我局也不负责保存该信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灌云住建局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临港**委会辩称,根据国家规定,规划审批手续应该是在住建局,我单位不是法人,不具备信息公开的条件,我单位也没有收到原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被告临港产业区管委会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原告向临港产业区规划建设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灌云县**建设分局于2012年9月12日据以出具《说明》(内容:灌云县**限公司新建的海惠大酒店可以开工建设)认为“海惠大酒店可以开工建设”的所有法律规定的材料和依据。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6月11日由“孙*”签收。后,被告临港产业区管委会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临港产业区**产业区管委会的下属部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原告向被告**管委会下属的规划建设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已被签收,被告**管委会作为管理本辖区公共事务的组织,负有对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和告知的职责,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告提交的申请进行任何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被告**管委会应向原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原告要求被告灌云住建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因原告未向该被告提交申请,原告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其承担公开政府信息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灌云县**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灌**管理委员会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行营业部,账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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