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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