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嘉**限公司与泰州海陵区凯*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海陵区凯*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照准。原告在开庭前向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变更申请,变更其诉请标的额,并请求退回相关诉讼费用,经审查,该申请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扬州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立案时预交诉讼费1150元,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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