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伟恒精密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南京市**密机械厂(以下简称伟恒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江**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南京市**密机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赔偿金24000元及双休日加班工资7456.31元,合计31456.31元。因伟恒机械厂未履行义务,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伟恒机械厂于2016年3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伟恒精密机械厂扣除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杨**5000元外,再支付1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给付日期为2016年3月16日给付5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杨**放弃执行。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且未履行完毕,故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伟恒精密机械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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